
4月17日,盐池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盐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乙等2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王某甲、韩某(均在逃)通过购买网络服务器、开发应用程序、招募工作人员的方式,成立“斑马支付”资金支付平台,主要为境外电信诈骗、网络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提供帮助。平台运营模式为:由王某甲、韩某联系需要转移资金的犯罪分子,再通过网络渠道联系下游承兑人,由承兑人将其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提供给平台,并在平台内购买积分作为承兑保证金。上游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后,通过“斑马支付”平台提供的承兑人二维码向被害人收款,“斑马支付”平台扣除一定报酬后将款项转入犯罪分子指定账户内。

被告人王某乙等11人入职该公司后,负责管理平台来往账目、招聘人员、客服、结算放行资金、维护平台等工作。在逐步了解该平台的运营模式后,明知王某甲、韩某通过“斑马支付”平台为他人实施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仍然参与“斑马支付”平台的运营,并收集他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斑马支付”平台,为上游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等18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向该平台提供二维码用于承兑非法资金。经鉴定,2009年11月至2020年5月,“斑马支付”平台帮助他人支付结算5190.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向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本案庭审预计将持续3天时间。

盐池县法院将此次庭审作为一堂生动的反诈防骗普法宣传公开课,联合团委、妇联、教体、街道等部门,共组织在校师生、社区居民和妇女代表百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识诈防骗意识,提升以案释法效果。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也参加了旁听庭审。
法官提示:
银行卡只限持有人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广大群众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勿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