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近日,盐池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及时救助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猫头鹰,形成了群众积极参与、警民合力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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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18时20分许,青山派出所辅警贺如磊接到郝记台村群防群治队员朱某电话称:在郝记台村开展日常巡逻工作时,发现一只不能飞行的猫头鹰,请派出所帮忙处理。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经过细心检查,发现这只猫头鹰脚、眼睛受伤。民警对其进行了初步救治,同时找来食物和水进行喂养,随后民警将猫头鹰带回青山派出所并积极联系二道湖管理站工作人员。目前,该猫头鹰已由工作人员带回做进一步检查,待它具备放生条件后,再放归大自然。

警 方 提 示 

如发现受伤或被困的野生动物,第一时间报告林业、公安等相关部门,避免与动物直接接触,防止误伤或被抓伤、咬伤,以便专业人员及时妥善救助;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均是违法行为,如有发现请及时向林业、公安部门举报。

野生动物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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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头鹰也叫枭,其多数种类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Strigiformes)中的鸟被叫做猫头鹰,总数超过130余种。在除南极洲以外所有的大洲都有分布。大部分的种为夜行性肉食性动物,食物以鼠类为主, 也吃昆虫、小鸟、蜥蜴、鱼等动物。该目鸟类头宽大,嘴短而粗壮前端成钩状,头部正面的羽毛排列成面盘,部分种类具有耳状羽毛。双目的分布,面盘和耳羽使本目鸟类的头部与猫极其相似,故俗称猫头鹰。别名神猫鹰。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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